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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信“法轮功”能治病救人 老太传播邪教获刑3年
作者:黄丽丽 吴升攀  发布时间:2015-08-26 10:56:35 打印 字号: | |
  六旬老太曾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被劳动教养一年,但因其坚信“法轮功”能治病救人,劳动教养结束后再次向群众发放邪教宣传品,大肆宣扬“法轮功”,蛊惑群众。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韦敬英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扣押在案的邪教宣传品,依法以予没收。

  被告人韦敬英1955年出生,中专文化,是一名退休职工,其从1997年开始从事“法轮功”邪教组织活动,因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2012年7月25日被贵港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实行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10月,被告人韦敬英认为“法轮功”能治病救人,遂将“法轮功”资料交给黄某兰,让黄某兰分给群众,宣传“法轮功”。2014年12月8日,黄某兰、王某英将被告人韦敬英给的“法轮功”资料带到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石鼓村进行分发,黄某兰、王某英在分发、宣传“法轮功”资料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该查获的资料中有100份所包含的内容经贵港市公安局邪教犯罪侦查支队认定是“法轮功”邪教组织所使用。

  2015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韦敬英家中查获 “法轮功”宣传资料及李洪志穿袈裟衣服像、存有“法轮功”资料的MP3等物品一批,其中100份宣传资料、38本《明慧周刊》册子、93张光碟、7个MP3、1个U盘内文件夹等所包含的内容经贵港市公安局邪教犯罪侦查支队认定是“法轮功”邪教组织所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敬英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行政处罚后又继续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敬英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敬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丽丽 吴升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