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刚认识一星期便登记结婚,但没想到登记结婚后第三天妻子就以回娘家为由离家出走了,至今杳无音信,丈夫苦等6年无果便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许原告吴海富与被告石娟离婚。
原告吴海富与被告石娟于2009年4月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4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由于双方相识时间较短,彼此间缺乏了解,便仓促结婚。且婚后第三天被告就以回娘家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期间,双方无任何音讯和往来,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此,原告吴海富遂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石娟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前由于双方相识时间较短,彼此间缺乏了解,便仓促结婚。婚后被告石娟本应积极增进夫妻间的感情交流与沟通,但却在婚后第三天就以回娘家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期间,双方无任何音讯和往来,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吴海富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