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路人说报警,正与他人僵持不下的李某暴脾气来了,拿起匕首划伤路人邵某,还将邵某的摩托车砸烂来解气。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4年9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与李某敏、李某友在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中路金龙大厦路口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期间,路过的邵某建议李某友报警。李某认为邵某多管闲事,遂与其朋友“阿丰”(另案处理)各持一把匕首划伤邵某的脸部和颈部,并将邵某的一辆女装摩托车砸烂。经法医鉴定,邵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邵某的摩托车修理费人民币2 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积极实施殴打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港北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