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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未办证便雇人砍树 发财心切被拘役4个月
作者:黄丽丽 黄俊山  发布时间:2015-10-09 16:51:27 打印 字号: | |
  贵港一村民庞学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其种植的桉树,欲运到贵港城区销售时被查获。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庞学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庞学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亦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砍伐其种植于贵港市港北区根竹乡泗民村松柏垌屯的桉树并雇请覃某驾驶货车将砍伐的桉树运到贵港市城区销售,在运输途中被公安人员查获。经贵港市港北区林业局鉴定,被砍伐的林木数量为11.42立方米(蓄积)。

  2014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庞学强主动到贵港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学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蓄积11.4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学强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庞学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在本案中,庞学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便雇人砍树,且被砍伐的林木蓄积为11.42立方米,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其能主动投案自首,故法院在法定刑罚的量刑幅度内,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
责任编辑:黄丽丽 黄俊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