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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抽头渔利聚众赌博获刑一年三个月
作者:黄斯梅 莫一超  发布时间:2015-10-14 16:10:17 打印 字号: | |
  男子好逸恶劳,总想着天上从来不会掉馅饼,以旁门走道获取钱财,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清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12月上旬,被告人陆某清伙同韦某林、陆某坚(后二人已判刑)、韦某富、黄某盛、外号叫“阿丁”的男子(后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密谋后,在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乐堂村新村屯韦某林经营的小卖部以玉米粒作为赌具,以现金作赌注,以“黎摊”的形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2014年1月5日前后,韦某龙(已判刑)参与陆某清等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2014年1月15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将正在韦某林小卖部内聚众赌博的陆某清、韦某龙和参与赌博的韦某有、韦某龙、黄某喜等12人抓获。陆某清在聚众赌博期间,每天对前去参与赌博的闲家抽头荣利,共获利人民币4万多元。

  另查明,被告人陆某清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31日被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清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清犯赌博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陆某清共同密谋,分工合作,积极实施犯聚众赌博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陆某清曾因犯罪被判过刑,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陆某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港北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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