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职后未归还公司钥匙,伺机偷盗化妆品留自己使用或卖掉换钱,最终落入法网。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陆某丹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陆某丹曾在贵港市美之翼化妆品有限公司从事前台主管(兼仓库主管)工作,离职后并未归还公司钥匙。2014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19时许,被告人陆某丹独自一人开着一辆电动车来到贵港市美之翼化妆品有限公司,趁无人之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两串该公司仓库的钥匙将公司仓库门打开,盗窃了价值人民币35元的美之翼蚕丝面膜2盒。
2014年8月初,被告人陆某丹通过微信得知贵港市美之翼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员工要出游,于是在2014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19时许,以同样方法盗窃了贵港市美之翼化妆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824.2元的化妆品及6支透明质酸、8支免疫修复因子及1盒瑞士奈米臻美美白面膜。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依法收缴被盗的尚品瑞嘉叶杜果美白原液7盒、尚品瑞嘉小麦胚芽蛋白原液4盒、尚品瑞嘉透明质酸原液4盒、尚品瑞嘉肉毒杆菌素原液1盒、尚品瑞嘉EGF再生原液2盒并发还贵港市美之翼化妆品有限公司。随后被告人陆某丹的家属代其赔偿贵港市美之翼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丹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丹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丹主动退赔失窃单位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港北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