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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刑满释放不思悔改 抢夺妇女金项链再获刑
作者:黄丽丽 莫一超  发布时间:2015-10-16 16:41:54 打印 字号: | |
  刑满释放后本应吸取教训,痛改前非,而贵港一“80后”男子却不思悔改,为筹集毒资公然抢夺妇女的黄金项链。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罗进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4年6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罗进迎在贵港市凤凰二街华隆超市停车场对面街道趁高某(女,时年42岁)不备之机,从后面抢走高某戴在脖子上1条价值人民币4570元的黄金项链及价值人民币3090元的黄金吊坠,黄金吊坠掉落地上,罗进迎抢走项链后逃至凤凰一街与凤凰二街之间的一巷子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收缴被抢的黄金项链及吊坠返还被害人高某。

  另查明,被告人罗进迎曾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4月20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0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成瘾,于2014年6月3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进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罗进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罗进迎为吸毒而抢夺,酌情从重处罚。罗进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丽丽 莫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