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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违规占道行驶致人亡 积极赔款自首获缓刑
作者:黄丽丽 黄俊山  发布时间:2015-10-23 17:02:12 打印 字号: | |
  司机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未遵守交通规则,占道行驶,致使其驾驶的车辆与一女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最终造成该女子遭碾压当场死亡的惨剧。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4年6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郭某光驾驶桂KG0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B5XX号挂车沿324国道由东往西行驶至1533km 800m处,遇被害人女子高某驾驶摩托车在其右前方靠路边同向行驶,因郭某光驾车占用非机动车道过于靠向道路右边行驶且未注意观察路况,致使桂KG0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车身与高某所驾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高某倒地后被桂KB5XX挂车右轮胎碾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郭某光留在现场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光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高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光赔偿被害人高某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2014年12月2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桂KG0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桂KB5XX挂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高某亲属741462.42元,上述款项已履行完毕。被告人郭某光在民事判决之外再赔偿被害人高某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高某的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光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郭某光在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肇事经过,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获得赔偿,郭某光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郭某光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郭某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郭某光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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