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明知是假币而非法持有,结果双双被抓领刑。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持有假币罪,判处被告人覃金福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覃金明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经查明,被告人覃金福与覃金明是同村村民,2015年4月16日23时许,覃金福、覃金明携带311张面额为50元,总额共15550元的假人民币在贵港市港北区豪港华庭小区南面金港大道中国邮政银行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覃金福、覃金明持有的假人民币15550元。
另查明,被告人覃金福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2日被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0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金福、覃金明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覃金福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覃金福、覃金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金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2条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