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莽汉酒后因停车问题殴打保安 路人欲报警遭围殴
作者:黄丽丽 王艺  发布时间:2015-11-04 10:58:54 打印 字号: | |
  男子酒后因停车问题与宾馆保安发生争执,女子下班见到欲报警,男子以为该女子是保安的帮手,遂叫来朋友将女子打伤,最终因触犯法律而受到惩罚。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杨宇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4年6月29日2时,被告人杨宇喝酒后,驾驶小车到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中路某宾馆停车场处,因停车问题与保安盘某发生争执并动手殴打盘某,恰好女子甘某下班回到该小区停车场见到,便欲报警。杨宇认为甘某是盘某的帮手,便对甘某进行殴打,并叫来两个朋友(另案处理)一起帮忙,后杨宇用花盆砸伤甘某的头部致其轻微伤。随后,杨宇及其朋友迅速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杨宇于2014年6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杨宇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9月13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甘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被告人杨宇与被害人甘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甘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甘某的谅解,同时,被害人甘某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人杨宇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盘某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赔偿被害人盘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为此也得到了被害人盘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宇因酒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宇召集他人并积极实施殴打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宇分别与被害人盘某、甘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并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杨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丽丽 王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