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学长帮学妹教训其同班男生致耳聋 法院判三方担责
作者:陈拥静 陈朵朵  发布时间:2015-11-16 09:41:26 打印 字号: | |
  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及校内打架事件,一直是社会关注、家长关心、教育部门担心的重大问题。近年来,法院受理校内未成年侵权案件也呈增长趋势。2015年11月11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身体权纠纷案,高年级学长为帮低年级学妹警告其同班男生而打架,最终,法院判决打人者、教唆者及学校均需负赔偿责任。

  黄兵与徐甜均为某实验学校初一1206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黄兵时常恶意捉弄徐甜,双方为此产生矛盾。2013年5月14日早上,黄兵把鞋子上的雨水甩到徐甜脚上,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同日下午,徐甜找到同校初三学生陈瑞希,要求其警告黄兵。2013年5月15日21时30分左右,晚自习下课后,陈瑞希找了两名同年级学生并把黄兵从宿舍推拉到校园草坪。陈瑞希当场用手打了黄兵左耳朵一巴掌,黄兵后背亦被人用脚踢了两下。陈瑞希接着骂了黄兵一会,继而欲再打黄兵。徐甜与案外人黄顺、黄倩遂过来劝阻,黄兵与陈瑞希等人则各自离开。黄兵被打之后出现头晕、耳鸣等症状,于5月20日到校医处拿药,但未见好转。5月22日,黄兵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耳感音神经性聋。黄兵住院共8天,至5月30日仍未好转,于5月31日转至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左突发性耳聋。至6月6日出院,共住院7天。黄兵出院后虽听力较前明显好转,但仍有耳鸣,根据出院医嘱需定期门诊复查。2014年5月13日,黄兵自行委托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黄兵伤残等级为十级。为此,黄兵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陈瑞希的父母、徐甜的父母及某实验学校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984.34元。

  在诉讼中,陈瑞希的父母因对上述鉴定意见不服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后经重新鉴定,评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

  另查明,2014年10月31日,某实验学校和某第一初级中学整合为某某第一初级中学(以下简称某某一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瑞希将原告黄兵左耳打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主张原告提交的医院入院记录均显示原告于2013年5月19日(星期日)被他人打伤所致,而不是诉状中陈述的2013年5月15日晚上9时30分左右被打伤,被告陈瑞希对原告的殴打行为与原告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没有因果关系。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在医院入院记录中自诉的事发时间与实际事发时间不一致,但从事发经过和公安机关对原告、被告陈瑞希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分析,并按照事发的原因及常理,法院认定原告在贵港市人民医院及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被告陈瑞希打伤的左耳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原告与被告徐甜是同班同学,本应团结友爱,互相帮助,然而却在班里时常恶意捉弄被告徐甜,导致双方发生矛盾,最终导致被告徐甜要约被告陈瑞希作出本案的侵权行为,因此,原告在本案事件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可减轻被告陈瑞希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被告陈瑞希系直接侵权人,但因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对被告陈瑞希实施侵害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外,该事件是因被告徐甜要约被告陈瑞希警告原告而起,虽未有直接证据证明一开始是被告徐甜要求被告陈瑞希打原告,但从贵港市公安局港城派出所对事件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分析,被告徐甜对被告陈瑞希的殴打行为一开始持放任态度。故对于被告陈瑞希的侵权行为,被告徐甜存在教唆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徐甜应与被告陈瑞希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被告徐甜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对被告徐甜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陈瑞希殴打原告的行为发生在晚自习下课后,某实验学校的老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在知道情况后也未及时告知原告的监护人,对学生没有完全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故应对原告在事件中所受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某实验学校已于2014年10月31日与某第一初级中学整合为某某一中,故对于某实验学校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某某一中承担。综合各方过错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对于原告的损失,由原告自负30%,被告陈瑞希的父母与被告徐甜的父母连带负担60%(内部责任划分:被告陈瑞希的父母承担40%,被告徐甜的父母承担20%),被告某某一中负担10%。

  根据原告的诉请,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参照《201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经法院核实为:1、医疗费凭票共计9096.64元;2、第一次鉴定费700元,因原告庭前自行申请司法鉴定,系其举证责任,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不予支持;3、护理费,原告仅主张其母亲徐丽的护理费3247元,有徐丽在职的单位出具的扣款证明为凭,法院予以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5、残疾赔偿金42486元;6、交通费凭票为578元;7、住宿费凭票为1000元;8、精神抚慰金,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且是听力受损,对日常生活影响较大,确实对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但其主张10000元过高,法院酌情支持3000元;9、原告主张因鉴定产生的检查费、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合计1054.70元,法院认为上述费用并不是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故不予支持。以上合计60007.64元,因未有证据证明陈瑞希、徐甜本人有财产,故对该损失,由其父母连带赔偿60%即36004.58元(在内部赔偿数额划分上,由被告陈瑞希的父母共同承担24003.06元,被告徐甜的父母共同承担12001.52元);由被告某某一中赔偿10%责任即6000.76元。法院遂按上述结果作出判决。

  法官后语:如今,校园暴力事件层出不穷,校园安全问题显著突出。从道德层面上讲,作为家长和学校,在不断追求学业进步的同时,也应该进一步去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加大力度对孩子进行道德教育,让孩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从法律层面上讲,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校园暴力的法律,使得国内校园暴力长期以来停留在道德层次,这个立法的空白处也有待国家作出相关规定。(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陈拥静 陈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