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17岁少年温某某因无心上学初三没读完便辍学了,后为弄到钱去打游戏,伙同2名未满16岁的少年拿着小刀、钢丝钳等作案工具到市区实施盗窃,最终钱未弄到手即被抓。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作案工具折叠小刀、钢丝钳各一把,予以没收。
2014年9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陆某遥、陆某业(后二人时年不满十六周岁)到贵港市港北区梦之岛门前停车场,由陆某遥、陆某业在旁看风,温某某把闭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雅牌SY125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0元)盗走并将车放在贵港市国际大酒店停车场藏匿。
2014年9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陆某遥、陆某业到贵港市港北区吉田大厦佰迪乐停车场,将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东芝牌小绵羊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盗走。
2014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陆某遥、陆某业又到贵港市港北区布山路盛世名门附近的佰度汽车美容店门口,由陆某遥将卢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宝雕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推至附近的一条巷子里,温某某使用折叠刀、钢丝钳将摩托车的线路割断,欲点火逃离时被卢某等人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车辆收缴并分别发还失主闭某、陈某、卢某。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了解到,温某某的父母均是农民,靠做泥水工获取收入,其平时与父母的交流比较少。温某某初三辍学后曾到广东打工,2014年回贵港后,经常与陆某遥、陆某业去网吧、游戏室游玩,极少回家,由于缺乏经济来源,才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温某某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温某某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庭审查明被告人温某某的成长经历,法院认为,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缺乏家庭关爱和教育,过早脱离学校,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加之贪图享乐,为不劳而获而走上盗窃的犯罪道路。希望其能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诚心悔改,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成为一名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孝顺父母的良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