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8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该院首例拒执罪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2007年4月26日,港北法院就罗某与何某、韦某借款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何某、韦某偿还罗某借款人民币85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何某、韦某在判决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港北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依何某的申请而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何某、韦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敦促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两人仍拒绝执行。法院查明,两人在市区有房屋一幢,即裁定拍卖两人所有的房产用于清偿债务,最终于2010年8月25日以207900元的价格由买受人甘某买受。
港北法院依法拍卖何某的房屋并责令其迁出,何某拒不迁出,百般阻挠,并以暴力威胁房屋抗拒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致使已被拍卖成交的房屋无法交付买受人,严重损害司法权威。2015年10月20日,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对被告人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示: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行,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老赖”将面临更高刑期,最高可达七年有期徒刑。这对打击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老赖,维护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