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一男子见女子沈某独自一人坐在车内玩手机,顺起贪念,于是假装上前搭讪问路,趁女子不注意之机将手机抢走后变卖。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莫振权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莫振权退至法院的人民币1400元,退赔给沈某。
2014年12月16日2时许,被告人莫振权窜到贵港市港北区一九一路一民房门口处,发现女子沈某独自在一辆小轿车内,遂走近沈某假装问路,趁沈某不注意之际将沈某手上的一台黑色小米3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抢走后逃离现场。得手后,莫振权将抢得的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莫振权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沈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元,款项已交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振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振权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振权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振权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