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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保姆专吃窝边草 屡次盗窃雇主钱财被判刑
作者:黄丽丽 王艺  发布时间:2016-02-22 15:31:19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可17岁的女保姆因财迷心窍,竟将贼手伸向雇主,在当保姆期间多次窃取雇主家中财物,最终东窗事发,锒铛入狱。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龚碧月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家住贵港市覃塘区的龚碧月(化名)因自身原因读至初中二年级便辍学到社会上打工,后受雇到他人家中当保姆。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龚碧月在贵港市某小区1栋1单元503号陈某家里做保姆时,盗走陈某的一块金色手表。

  2015年4月底至5月初,被告人龚碧月在吴某莲家做保姆时,跟随吴某莲到桂林出差,期间在吴某莲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某小区1栋1单元1203房的家中盗走一台苹果牌iPhone5S手机(价值人民币3100元)。

  2015年4月底至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龚碧月在吴某莲位于贵港市某小区8栋1单元602号的家中打扫卫生时,将吴某莲掉在地板上的一枚银色戒指盗走。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龚碧月住处将上述被盗的黄色手表和手机、银色戒指查获并已分别发还被害人陈某和吴某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碧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雪梅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龚碧月在实施犯罪时,年龄尚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龚碧月多次盗窃,且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龚碧月到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龚碧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丽丽 王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