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男子出狱后仍不思悔改,两年内盗窃摩托车4辆,总价值达2万多元,最终难逃法网。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默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黄某默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3月8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1月6日刑满释放。出狱后,没有经济来源的他选择了继续犯罪,却因此再次受到法律的严惩。
2013年10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默在武宣县通挽镇覃某家门口,将覃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价值人民币7410元的海陵牌正三轮残疾人专用摩托车盗走,黄某默逃离现场约200米时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收缴被盗的正三轮摩托车发还失主覃某某。
2014年9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默在贵港市港北区奇石乡中秋起义烈士纪念碑门口,将胡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价值人民币6200元的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黄某默将车开到港北区环城路附近时因车没油而将车放在路边的树林而遗失。
2014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默在贵港市港北区中里乡杨某家门口,将杨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价值人民币6500元的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黄某默将车开到覃塘区樟木乡樟木街卖给一名中年男子,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
2014年10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默在贵港市港北区奇石乡某小学旁的便利店门口,将韦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价值人民币4900元的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黄某默将车开到港北区六八村路口卖给一名中年男子,得赃款人民币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黄某默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某默多次盗窃,且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黄某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港北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