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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电缆来路不正 废品店女老板依然收购被判拘役
作者:黄斯梅 黄奎  发布时间:2016-04-13 09:20:48 打印 字号: | |
  两个无业男子无钱花销多次盗窃城区电缆,废品店女老板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依然收购销售,获得非法利益万余元。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覃某勤、廖某格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16日间,被告人覃某勤、廖某格伙同龚某某、陆某某(后二人未满16周岁)等人时分时合,利用美工刀、铁钳、六角器等工具,趁四周无人之际,多次在贵港市城区盗窃电缆,而后将电缆剥皮并销赃给在金港大道经营废旧收购店的被告人黄某或他人。黄某明知覃某勤等人所卖铜线是犯罪所得仍以每斤19元或14元收购并以每斤22元转卖牟利。

  被告人覃某勤参与盗窃作案10起,盗得电缆价值共计人民币8330元。被告人廖某格参与盗窃作案7起,盗得电缆价值共计人民币10120元。被告人黄某收购销售赃物10起,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7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勤、廖某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并转卖,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在覃某勤、廖某格各自参与的共同盗窃犯罪中,覃某勤、廖某格参与密谋,分工合作,共同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并共同销赃、分赃,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某勤、廖某格多次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勤、廖某格、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港北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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