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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工作背后的默默坚守
作者:颜小群  发布时间:2016-05-13 08:35:05 打印 字号: | |
  2016年5月12日,一名杨姓女子手持一份为(2008)港北民初字1104号调解书复印件来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档案室,要求查阅其在该院办理的离婚案卷。

  按照程序,档案员核对了该女子身份信息及查阅案卷申请表,按照她提供的案号查找案件。经查询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档案员发现该案号的原被告信息与该女子手中调解书的信息不一致。考虑到案件信息可能在录入过程中出现错误,档案员立即按照女子提供的案号找出相应的案卷,查阅之后,发现女子提供的信息有误。档案员重新利用档案信息系统按照原被告的信息查询,依然没有发现2008年度有原被告案件信息的记录。

  为了尽快找到案卷,档案员详细询问了该女子在法院离婚的时间。该女子坚持调解书中的时间就是办理离婚的时间。为了保证不遗漏一个案件信息,档案员根据2008年民事诉讼案件原始归档登记表逐一查找,仍未发现有关该案件的记录。通过多种途径查询,仍未查找到案件信息,这是该院档案管理过程中从未出现过的。片刻考虑过后,档案员决定电话咨询立案庭,立案庭根据女子提供的案号查询结果仍与其案件中的原被告信息不一致。但在立案庭的查询系统中却发现该女子在我院办理离婚的时间为2012年,根据立案庭提供的案号,档案员找到了该案卷。

  为何2012年离的婚,调解书却变成了2008年的?会不会存在裁判文书笔误的可能?经仔细查阅案卷,发现案卷中所有的法院文书均形成于2012年,原告的诉状也是2012年出具的,难道这当中有什么隐情?经再次询问杨姓女子,其方才告知其中的缘由。

  该女子于2002年1月与丈夫结婚,婚后不久,其丈夫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女子未与其丈夫办理离婚手续便前往法国生活,2009年在法国又与他人结婚。为了将其在国内生育的女儿接到法国生活,女子向大使馆申请,但大使馆要求其出具婚姻状况的公证,公证处要求其提供离婚调解书的原件方为其办理。现该女子要求档案员为其手中的离婚调解书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公章。经仔细辨认,女子手中的调解书与档案室保管的案卷调解书年度不一致,同时该调解书上有外交部域外送达的处理章,不能排除女子手中的调解书复印件是经过其加工处理的。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该女子的请求不符合有关规定,档案员不能为其加盖公章。但该女子仍以其为女儿办理出国定居手续时间紧迫为由,恳求档案员为其加盖公章,并提出当时主办法官是考虑到她情况的特殊性才故意更改调解书的时间。经与主办法官核实,并无该女子所言之事。最终,档案员为其提供2012年的离婚调解书。

  一些当事人在案件审判完毕后,为了个人的不正当利益,企图伪造法院文书,骗取档案员的信任为其开具证明。此类事件,不仅是对档案员工作纪律的考验,也是对法院司法公正性的考验。公正司法,不仅是法官光荣神圣的职责,也是法院每一名干警的光荣使命。公正司法,不仅体现在每一个案件的审判上,更体现在法院的每一个工作中。档案员秉持公正司法的理念,在审判工作的背后为实现公正司法默默坚守。
责任编辑:颜小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