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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违规安装热水器 女租客洗澡中毒身亡
作者:陈拥静  发布时间:2016-05-23 15:33:47 打印 字号: | |
  贵港市一名女子在出租屋洗澡时,因煤气中毒身亡,后死者父母将房东和房东的妹妹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83356元。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房东及房东的妹妹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320782.9元

  经查,冯某德是贵港市某小区2栋707号房的房主。2015年7月,女子谭某(死者)及其大学同学农某与房主冯某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谭某、农某承租冯某德位于贵港市某小区2栋707号房屋,租赁期为6个月,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6年1月27日止,月租金为400元。该房屋配备了床、炉灶、煤气瓶、热水器等家具家电。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天,冯某德有事外出,由其妹妹冯某芬代为签署合同,故出租人处的签字均为:冯某德(冯某芬代)。自2016年初开始,农某搬到其朋友家居住,涉案房屋由谭某一人居住。

  2016年1月31日20时30分许,谭某被发现倒在贵港市某小区2栋707号房的卫生间内,后经派出所民警及120医生前往现场检查,谭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案发时,涉案房屋内卫生间的门是关闭的,谭某裸身趴在卫生间的地上,卫生间花洒的水还在开着。经查,涉案房屋的结构是一房一厅一卫,卫生间内没有窗户,只有一个排风扇,热水器及煤气罐均安装在卫生间内部。案发后,经贵港市港北区公安分局的技术员对案发现场及谭某的尸体分别进行勘验及检查,作出了排除他杀的结论。2016年2月1日,谭某的父母将其遗体进行火化。

  另查明,谭某出生于1991年2月2日,其为谭某意、梁某的独生女儿。谭某生前于2011年9月至2015年7月就读于西北民族大学,其大学毕业后在贵港市区居住生活。为此, 谭某意、梁某作为原告将冯某德、冯某芬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含死亡赔偿金493380元、丧葬费 2342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00900元、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2700元、误工费19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在内的经济损失合计883356元。

  被告冯某德、冯某芬认为,1、冯某芬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涉案房屋的产权人是被告冯某德,冯某芬仅为代签合同;2、原告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谭某是煤气中毒死亡,其不能排除是自身疾病致死;3、谭某在使用热水器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4、原告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于法无据,其它费用计算过高。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涉案房屋的热水器及煤气罐均安置在密闭的卫生间内,根据常识,热水器在使用时要消耗大量的氧气并产生一氧化碳,而吸入过量的一氧化碳会使人中毒甚至危及生命安全。而本案受害者谭某在洗澡过程中倒在封闭的卫生间内死亡,案发时热水器仍在工作。从现场情况分析,应推定谭某为煤气中毒死亡。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本案中,出租人将热水器及煤气炉都安装在一个没有窗户的卫生间内,这一过错行为是造成谭某煤气中毒的重要原因,而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热水器的潜在危险应具有认知能力,在使用热水器时忽视安全,关闭卫生间门,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出租人均为被告冯某德,被告冯某芬仅是代被告冯某德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其并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冯某芬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根据谭某与被告冯某德的过错程度,核定对造成两原告的经济损失,由两原告与被告冯某德按4:6比例分担。

  对于两原告的经济损失,法院参照《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核算为:死亡赔偿金493380元、丧葬费23424元、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500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667.5元,合计517971.5元,由两原告自行负担40%即207188.6元,被告冯某德承担60%即310782.9元。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谭某是两原告的唯一女儿,谭某的离世让两位年近60岁的父母遭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境遇,给两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法院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酌情支持10000元,故被告冯某德需赔偿两原告共计320782.9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冯某德赔偿原告谭某意、梁某经济损失320782.9元。

  【法官评析】

  本案属于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房主将热水器及煤气罐均安置在涉案房屋的密闭卫生间内这一过错行为,是导致租客煤气中毒死亡的主要原因,故房主应对本次事件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租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忽视热水器使用安全,关闭卫生间门洗澡,其自身对本次事件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其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近年来,尽管社会不断加强煤气、热水器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力度,但是煤气中毒事件依然层出不穷。看待煤气中毒事件的发生,不仅在于分析哪一方的过错较大,其实际上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针对本案来讲,就是房主与租客都存在侥幸心理,而忽视了可能会产生危险后果的不安全因素,从而导致了不幸事件的发生。通过该案法官呼吁,在日常生活中,房主应注意租赁房屋内配备设施的安全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切忌存在侥幸心理,而租客也应仔细检查承租房屋内的配备设施,发现隐患及时通知房主要求重新安装、更换或修理,同时,租客也应注重自身安全保护。
责任编辑:陈拥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