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一名17岁少年初中没毕业便辍学到社会上打工,期间结识了两名社会上的不良青年,且经常跟他们在一起吃喝玩乐,后因无钱花销便合谋拦路抢劫返校的学生,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岑西泽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岑西泽及同伙张朝信、何家龙共同退赔被害人梁某人民币2020元。
2015年3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岑西泽(1998年出生,化名)与张朝信、何家龙(后二人另案处理)经密谋后,驾驶张朝信的一辆男装二轮摩托车窜至贵港市贵钢轧钢厂围墙旁一条偏僻的小路,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路经此地返校的高中学生梁某截住,何家龙、张朝信先上前对梁某进行言语威胁,梁某被迫从身上拿出几百元人民币,但岑西泽及同伙仍不罢休,后三人采取殴打和掐脖子、按住梁某的双肩强行进行搜身的方法,从梁某身上抢走共计人民币2020元。得手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并进行分赃。同月3日凌晨5时许,民警在贵港市凤凰一街某旅馆将岑西泽与张朝信、何家龙抓获,并缴获梁某被抢的身份证和邮政储蓄银行卡各一张。
法院认为,被告人岑西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岑西泽事先与同伙密谋,并积极使用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岑西泽实施犯罪时年龄尚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岑西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岑西泽及同伙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20元,依法应责令被告人岑西泽及同伙予以共同退赔。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