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妻子多年不顾家 丈夫诉离婚获准
作者:黄丽丽 陈朵朵  发布时间:2016-05-25 15:43:55 打印 字号: | |
  贵港一女子生下孩子后却对孩子不闻不问,后外出两年多不曾回家看望过孩子,也不跟家里人联系,其丈夫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准许原告章某与被告伍某离婚;婚生儿子均由原告章某抚养并负担抚养费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止,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

  经审理查明,原告章某与被告伍某于2005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9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1日生育双胞胎儿子并一直在原告家中生活。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此后由于章某因妻子一两年不找工作,且对孩子不闻不问,不顾家,双方偶尔发生争打,夫妻感情产生隔阂。2013年初双方便失去联系,期间,被告伍某也不回家看望儿子。为此,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此外,被告于庭后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该意见与被告在庭审时发表的意见截然相反,认为双方并未感情破裂,只要原告改掉家庭暴力陋习,被告愿意维持夫妻关系并继续对小孩进行扶养和教育。但经法院与被告后续沟通,被告却又表态不愿意回去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基于此坚持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基础尚可。但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偶尔发生争打,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尔后双方仍然无法修复感情,且自2013年初双方便失去联系,互不往来,分居已有两年多。诉讼过程中,被告也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于庭后书面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愿意维持婚姻关系,但又不愿回去与原告共同生活,法院认为,被告该陈述并非其真实意思,且原告也坚持离婚,故对被告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由于婚生儿子为双胞胎且一直在原告家中生活,已习惯了当地的生活环境,况且被告自2013年初便没有尽到一个母亲之责,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原告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是其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丽丽 陈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