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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偷电动车拆电瓶变卖买毒吸食获刑
作者:黄丽丽 王艺  发布时间:2016-05-27 15:46:17 打印 字号: | |
  贵港一瘾君子为筹集足够的资金购买毒品吸食,在市区将多辆电动车偷走后拆电瓶变卖。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康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5年3月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康伙同他人窜至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中路地王大厦东面停车场,将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0)盗走,后在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东路环卫站附近的鱼塘边将电动车电瓶拆除并以人民币160元销赃,电动车则丢弃在鱼塘边。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和香烟。

  同年3月9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李康骑电动车窜至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中路地王大厦东面停车场,发现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未锁大锁,遂将该电动车盗走,后在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东路环卫站附近的鱼塘边将电动车电瓶拆除并以人民币160元销赃,电动车则丢弃在鱼塘边。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和香烟。

  同年3月17日7时40分许,被告人李康骑摩托车窜至贵港市港北区凤凰西街高大上网吧门前,发现张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咖啡色上海幸福牌电动车未锁大锁,遂将该电动车盗走,后在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东路环卫站附近的鱼塘边将电动车电瓶拆除并以人民币160元销赃,电动车则丢弃在鱼塘边,所得赃款已被用于购买毒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康为吸毒而多次盗窃,且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应酌情从重处罚。对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责令被告人李康予以退赔。根据被告人李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丽丽 王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