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4名初中生竟铤而走险干起了盗窃他人电动车的不法勾当,令人唏嘘不已的是,这4人中有3人甚至未满16岁。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袁家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5月10日3时许,被告人袁家华(16岁,化名)伙同其同学黄某、梁某某、吴某某(后三人均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窜到贵港市城区寻找作案目标,后在贵港市港北区中山中路好声音KTV的停车场处,窥见吕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助力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未锁防盗锁,四人便合力将该车盗走。案发后,民警将上述被盗助力车缴获并发还被害人吕某。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袁家华出生于农民家庭,其共有四姐弟,均在校读书,其是长子,父母均在广东打工,家庭经济一般。案发时,其尚是一名初中二年级的在校学生,因贪图小利而伙同同学一起盗窃他人电动车。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家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家华与同伙经事先密谋后,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袁家华实施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袁家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理,且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对袁家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袁家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袁家华宣告缓刑。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