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某高中学生赵家勇不仅自己吸毒,还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在自己家中吸毒,最终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赵家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赵家勇生于1997年5月,系贵港市某高中二年级在校学生,后因经常与一些社会上的不良青年混在一起,继而染上了毒瘾。2015年9月28日1时许至14时许,被告人赵家勇在位于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某小区家中,容留罗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同年10月5日4时许至9时许,被告人赵家勇再次容留罗某等人在自家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同年10月10日15时许至17时许,被告人赵家勇容留张某、罗某在自家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另查明,被告人赵家勇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10月10日被抓获后,因吸食毒品于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家勇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赵家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家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