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一名“80”后男子到按摩店按摩,不但不给钱反而抢走按摩女的钱。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陈绍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陈绍自退赔吴某人民币380元。
2015年1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陈绍自在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中路女子吴某经营的无名按摩店内,趁吴某帮其按摩时,突然用双手掐住吴某的脖子,遭到吴某反抗并挣脱。后吴某由于害怕,被迫将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80元交给被告人陈绍自。被告人陈绍自得手后,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威胁吴某不得报警,后逃离现场。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绍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绍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