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上毒瘾后,为筹集毒资,男子竟伙同他人持辣椒水暴力抢劫单身女性,最终落得个锒铛入狱的下场。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邓日志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邓日志家住广西横县百合镇新圩村委陈塘下村,无业,小学文化,是一名“瘾君子”,因无钱购买毒品,便萌生了抢劫的念头。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邓日志伙同邓大光(已被判刑)经密谋后,由邓大光骑着二轮摩托车搭载邓日志窜至贵港市区寻找作案目标。当日19时许,邓大光和邓日志发现女子周某独自一人骑着电动车,电动车踏板上面还挂有一个米色女式单肩挎包,便尾随周某至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农场泉州商会路口,邓大光趁四周无人之机,加速摩托车并逼停周某,然后,邓日志下车用辣椒水朝周某脸上喷,用暴力强行抢走了周某挂在电动车踏板上面的挎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00元、华为牌Y516-T00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530元)和钱包、银行卡、身份证、钥匙、U盘等物品,周某在被抢劫过程中摔倒受伤。所抢得赃款由邓大光与邓日志平分,手机被换成毒品吸食,其余物品(挎包、钱包、银行卡、身份证、钥匙、U盘等)则被丢弃到广西横县那阳镇的江里。经法医鉴定,周晓珊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另查明,邓大光的亲属代其自愿赔偿被害人周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3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日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日志与同伙经事先密谋后,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使用凶器和暴力手段,积极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日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