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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肉贩因摊位问题起争执 其中一人被打进医院
作者:黄丽丽 陈朵朵  发布时间:2016-06-14 16:36:53 打印 字号: | |
  贵港两名肉贩因一个小小的摊位引发争执,一方一怒之下一脚将另一方踹伤。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被告黄政赔偿原告韦颖各项经济损失共6913.6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韦莹与被告黄政均是在大圩镇中西村路口附近的胶合板厂内从事摆摊卖猪肉生意。2014年10月11日6时30分左右,被告比原告早到并占取了原告往常的摊位,原告只能把摊位挪至旁边,由于原告的摊位摆在被告摊位的前面,被告心生不满,遂拿起石块砸在原告的猪肉上,继而将手里的牛奶扔到原告的车旁,牛奶溅到原告身上。原告遂拿起被告的电子秤摔到地上(已损坏),被告则发怒用脚横踢了一脚原告的肚子。原告被打后,被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医院诊断为闭合性腹部损伤,用去医疗费6856.40元。为此,原告韦莹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政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527.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因与原告发生争执而用脚横踢原告的肚子,造成原告闭合性腹部损伤,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被告该行为源起于双方的争执,且原告在与被告争执过程中,将被告的电子秤摔坏,从而激发矛盾,最终被被告用脚横踢其肚子,故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结合该情况,法院酌情减轻被告30%的责任。因此,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的诉请,参照《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的经济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为6856.4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0元(100元/天×10天);3、护理费为669.37元(24432元÷365天×10天);4、误工费为1050.80元(38356元÷365天×10天);5、交通费为300元。上述原告经济损失合计9876.57元,由被告赔偿70%即6913.60元。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黄丽丽 陈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