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一“90后”男子平日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其明知“哥们”是去网吧盗抢,仍然答应开车在外面接应以帮助他们顺利逃跑,虽未直接参与,但同样构成犯罪。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覃宽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5年2月26日,经覃某英(另案处理)提议并与覃某荣、陆某坤(后二人另案处理)、被告人覃宽正商量到贵港市区的网吧内实施盗窃,如遇到被人发现或被人追赶便拿出覃某英事先准备的牛角刀出来吓唬,以便逃跑。同日20时许,覃宽正等人驾乘租凭的一辆丰田卡罗拉小轿车窜至贵港市港北区江北西路的新亮点网吧楼下,由覃宽正留在车上接应,陆某坤、覃某英各携带一把牛角刀与覃某荣上到新亮点网吧,见甘某将一台苹果牌iPhone5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放在电脑桌上,便按照事先分工由覃某荣放风掩护,覃某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零钱丢在地上吸引甘某的注意,陆某坤则趁机将手机盗走。三人盗窃得手欲离开现场时被甘某发现,并紧追覃某荣和陆某坤至新亮点网吧旁的巷子里,陆某坤为抗拒抓捕,拿出随身携带的牛角刀朝甘某挥舞,致使甘某害怕不敢继续追赶,然后,覃某荣与陆某坤趁机逃跑。
同日21时许,被告人覃宽正与覃某荣、陆某坤、覃某英实施上述作案后,携带牛角刀又窜到贵港市港北区的好朋友网吧,采取上述同样方式,盗走黄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魅族MX3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000元)。后覃某英等人将作案所得的两台手机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1300元,所得赃款共同分赃挥霍。
在本案审理期间,覃某荣的亲属代其退赔人民币17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宽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携带凶器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覃宽正结伙携带凶器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覃宽正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抢劫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覃宽正负责接应,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所犯抢劫罪减轻处罚,对其所犯盗窃罪从轻处罚。被告人覃宽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