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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子网吧设套偷手机 2人获刑入狱
作者:黄丽丽 莫一超  发布时间:2016-07-06 16:06:05 打印 字号: | |
  3名男子经事先预谋,一人负责望风,一人负责在网吧内以丢钱的方式转移网友的注意力,然后另一人伺机上前盗取网友的手机,得手后便逃之夭夭并将手机变卖。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卢贵祥、卢善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5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卢贵祥、卢善强和外号叫“大胡子”的男子在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吉田大厦凤翔网络城,由卢善强放风,“大胡子”丢瓶子转移胡某的注意力,卢贵祥趁机将胡某放在电脑桌上1台价值人民币1700元的华为牌手机盗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卢贵祥退出赃款人民币1700元。

  2015年5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卢贵祥、卢善强和外号叫“大胡子”的男子在贵港市港北区凤凰二街西巷新时尚网吧,由“大胡子”放风,卢善强将一些零钱丢到地面转移周某的注意力,卢贵祥趁机将周某放在电脑桌上1台价值人民币5500元的苹果6手机盗走,后在来宾市兴宾区将盗得的手机卖给韦某。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韦某处扣押了被盗的手机并发还失主周某。

  另查明,被告人卢贵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6日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2015年4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卢善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6月21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贵祥、卢善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分别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卢贵祥、卢善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卢贵祥、卢善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卢贵祥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丽丽 莫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