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粗心男子在驾车起步时因未注意观察车辆周围情况,不慎将在车边玩耍的一岁女童撞倒并从其身上碾压过去。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1772.1元;被告姚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4760.74元。
2015年10月29日10时30分,被告姚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贵港市新货场路106号门前空地,后被告姚某启动车辆起步驶离停车地点时,因其未注意观察确保安全行驶,导致其驾驶的车辆碰撞并碾压到在上述地点玩耍的原告李某(女,2014年出生),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姚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原告受伤后经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用去医疗费13582.49元。医院诊断为:1、左肱骨踝骨折;2、创伤性窒息;3、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出院医嘱:1、每2天换纱布一次,10天后拆线;2、建议应该2周后复查,1个月后拆除内固定;3、观察复查1年,如有内翻畸形,达到手术要求,建议行畸形矫正术,费用约6000元。原告住院期间需护理人员1人。此后,原告又陆续门诊治疗,用去门诊费367.3元。2015年12月10日,原告再次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行内固定拆除术,用去医疗费2893.44元。由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车辆的主人和姚某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被告林某,该车在被告永安财险佛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被告永安财险佛山中心支公司、姚谋分别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3582.49元。
法院认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是被告姚某违章驾驶行为所致,交警部门据此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确认。由于事故发生前,被告林某将车辆交由具备驾驶资格的被告姚某驾驶,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本案中,被告林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永安财险佛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全部由被告姚某承担。
参照2015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原告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16843.23元(含门诊费在内);2、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100元/天×15天);3、护理费1592.1元(38741元/年÷365天×15天);4、交通费180元。上述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20115.33元,应由被告永安财险佛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772.1元,余款8343.23元由被告姚某承担。被告永安财险佛山中心支公司、姚某分别向原告支付10000元、3582.49元从中扣减,则被告永安财险佛山中心支公司、姚某尚需赔偿原告1772.1元、4760.74元。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