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一男子驾车超车时将过公路的10男孩撞倒,不但不报警不救人,反而驾车逃跑。因得不到赔偿,男孩遂将该男子及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尚应赔偿原告李某各项经济损失5695.03元;被告陆某尚应赔偿原告李某58562.68元。
2015年10月26日18时30分,被告陆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304省道由桂平往贵港方向行驶,于上述时间至304省道186KM+200M处,被告陆某驾车超越其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时,遇原告李某(男,2005年出生)自公路南侧往北侧横过公路,陆某驾车避让不及,致使小型普通客车左侧车头碰撞到李某,造成李某受伤,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陆某驾车逃离现场。本次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原告李某受伤后被送至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6天,期间先后行左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左大腿清创+VSD引流术、左大腿伤口清创缝合术,于2016年1月1日出院。出院时,贵港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其中载明:“住院期间留陪人壹人,建议出院后加强营养,休息两个月”。后因原告产生的经济损失未得到赔偿,故原告提起诉讼。
庭审时,原告放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并对部分诉讼请求作了变更,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医疗费53462.68元(含专家诊断花费3500元)、护理费9900元、伙食补助费6600元、营养费2000元、处理事故误工费5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73462.68元。
另查明,肇事的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陆某,其于事发前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为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
事故发生后,被告陆某、保险公司分别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0000元、10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经交警部门认定为机动车驾驶员被告陆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原告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并无不妥,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由于肇事的机动车只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上述事故责任认定,法院确认由被告陆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法院核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各项损失为94257.71元,其中:一、医疗费,根据住院收费票据及住院费用详细清单确认79962.68元,专家诊断花费3500元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予以确认;二、住院伙食补助费6600元;三、营养费2000元;四、护理费,以1人66天计算,确认4895.03元;五、交通费800元。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为交强险医疗费用项目,合计88562.68元;护理费、交通费为交强险伤残赔偿项目,合计5695.03元。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5695.03元(医疗费用10000元、伤残赔偿5695.03元);不足部分78562.68元,由被告陆某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被告陆某在原告住院期间已分别垫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20000元,该款项应分别从两被告承担的赔偿款项中予以扣减。据此,被告保险公司尚应赔偿原告5695.03元,被告陆某尚应赔偿原告58562.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