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轻微相撞,好好商量即可解决,可双方车主却因谁也没压住火,一言不合之下竟发生互殴,结果一人被打骨折,另一人获拘役,真是得不偿失。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拘役三个月。
2015年9月28日22日时许,梁某骑一辆电动车途径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蓝田村高桥往德智中学方向的路边时,与被告人卢某驾驶的一辆男装摩托车发生碰撞。双方先是发生言语冲突,后扭打起来。在扭打过程中,卢某先打梁某一巴掌,梁某被打后捡起地上的砖头欲砸卢某,卢某见状跑到附近的一间民宅里,梁某遂用砖头砸卢某的摩托车,卢某见状就从民宅里拿木棍殴打梁某,致梁某的三根左肋骨骨折,两根右肋骨骨折,双侧胸腔少许积气,右侧胸腔少量积液。经法医鉴定,梁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案审理过程中,梁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梁某与卢某自愿达成协议,由卢某一次性赔偿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包含先前支付的2000元),梁某对卢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2016年1月15日,卢某按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梁某当庭表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被告人卢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对本案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可对卢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