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籍女子左光玉不仅自己吸毒,还多次出资购买毒品邀请毒友一起吸食,最终因触犯刑律而受到惩处。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左光玉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9月份,被告人左光玉租下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路新庄街一间房。2015年10月4日零时许,被告人左光玉出资让罗运荣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与罗运荣、邓智富在其住处以追龙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同日14时许,被告人左光玉出资让罗运荣和邓智富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与罗运荣、邓智富在其住处以追龙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
2015年10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左光玉出资让罗运荣和邓智富购买毒品海洛因和冰毒后,与罗运荣、邓智富在其住处以追龙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和冰毒一次。次日23时许,被告人左光玉再次出资让罗运荣和邓智富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与两人在其住处以追龙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光玉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光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左光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