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5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该院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周某对申请人陈某实施家庭暴力。
申请人陈某在申请书中称,其与被申请人李某系母子关系,与周某为婆媳关系,在其丈夫去世后,两被申请人以照顾赡养申请人陈某为由搬到申请人住所共同居住。从2013年11月始,两被申请人不分昼夜对申请人进行辱骂、殴打、半夜拍门不让睡觉,甚至在冬天用冷水泼申请人等方式实施家庭暴力。经辖区派出所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多次调解,两被申请人仍不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同时,申请人陈某向法院递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相片、社区调解记录、报警回执等证据。为保障其人身安全,申请人陈某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港北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相关条件,作出禁止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陈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裁定书。裁定书有效期为6个月,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承办法官杨联勇在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过程中,一方面从亲情角度劝告被申请人家和万事兴,遇事要冷静,有问题要多沟通协商;另一方面从法律层面告知家暴行为带来的危害及承担的责任,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8月8日,法院依法将裁定书送达派出所和居委会,请相关部门协助执行。同时,对申请人陈某进行回访,及时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动态,并为其普及反家暴法的相关知识。
据悉,这是反家暴法实施以来港北法院作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家庭暴力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从法律层面推动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