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男子进店买手机,当得知银行卡内的余额不足以支付手机费用时,趁机拿走手机并逃跑。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5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秦某到贵港市港北区港宝街一家手机店,让店员黄某将一台进货价为人民币5200元的iphone 6plus手机拿出来,被告人秦某拿到手机后,将银行卡交给黄某刷卡,当得知银行卡内余额不足以支付购买手机的费用后,被告人秦某当即取回银行卡拿着手机就往店门外逃跑,逃至港北区港宝街精诚苹果体验中心门口时,被黄某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被抢的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黄某。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秦某患有双相障碍,案发时处于轻躁狂状态,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秦某未对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且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理。对被告人秦某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秦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