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弟弟与同学起争执 哥哥为其出气捅伤人获缓刑
作者:黄丽丽 廖冬瑜  发布时间:2016-08-31 09:05:45 打印 字号: | |
  都说冲动是魔鬼,这话用在90后男子卢某身上一点都不假。弟弟与同学发生争执,卢某为替弟弟出气,冲动之下将其弟弟的同学捅伤,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6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的弟弟卢某某(未满十八周岁)在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第三中学对面的小卖部门口遇见潘某某(未满十八周岁),二人因之前在学校读书时的矛盾而发生争执。被告人卢某见此情况后过来帮卢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捅了潘某某身体左侧部位一刀。经法医鉴定,潘某某身体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形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卢某经公安民警口头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月27日,潘某某的家属与被告人卢某的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卢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是初犯,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丽丽 廖冬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