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侄子存在土地纠纷,欲上门理论,因侄子不在家便与其哥哥发生争执,一言不合之下两人竟大打出手,最终导致其哥哥受伤住院,结果不仅赔钱还领刑。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李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李甲与李乙系同胞兄弟,李信系李乙的长子,李华系李甲、李乙的侄子。2015年7月26日3时许,被告人李甲和李华因家庭土地纠纷问题来到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东路其哥哥李乙家门口,欲找李信理论。因李信不在家,李甲、李华便与李乙发生争执,后发展为肢体冲突,被告人李甲与李乙扭打在一起。在扭打的过程中,造成李乙左侧胫腓骨下段骨折并左侧踝关节脱位、左足、左手软组织挫擦伤。经鉴定,李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李乙受伤后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人民币46091.06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乙对被告人李甲及李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李甲与李华赔偿李乙经济损失共人民币90000元。李乙对李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法院对李甲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起,被害人对引发案件有一定的责任,故可对被告人李甲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李甲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