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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挤公车被挤倒遭碾压致残 状告三方获赔8万
作者:陈拥静  发布时间:2016-09-13 15:13:38 打印 字号: | |
  小学生在乘公交车过程中被他人挤倒,后遭公交车右后轮碾压右腿,导致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小学生遂将公共汽车公司、司机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1133.62元。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事故回顾:

 

  小学生挤公交车,遭车辆右后轮碾压

  2016年1月4日16时18分许,司机李保国驾驶公共汽车沿贵港市港北区城二路西侧机动车道自北往南行驶,在荷城小学路段,李保国驾车靠道路右侧驶入公交车站牌停靠时,刚放学的小学生甘雅丽与其他候车乘客共同拥入机动车道欲登上公共汽车,在此过程中,甘雅丽被人挤倒,李保国所驾车辆右后轮碾压到甘雅丽右腿,造成甘雅丽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证据不足,无法确认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进行了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但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甘雅丽摔倒的成因,致无法查证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事实。2016年1月21日,交警部门据此作出了无法确定双方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事故发生后,甘雅丽即被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其伤情为:1、右大腿上段至右膝部软组织剥脱伤并缺损……5、右内踝软组织挫裂伤,医嘱:住院期间留陪人两名,建议全休三个月,出院后留陪人一名。 2016年2月15日,甘雅丽病情好转出院,其住院42天期间用去医疗费35459.26元。甘雅丽住院期间由其母亲田婷及其叔婆蒙香轮流护理。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全休三个月,定期复查复诊。2016年2月21日、4月1日、6月30日,甘雅丽进行复诊复查共花去医疗费920.4元。

  2016年5月19日,甘雅丽委托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对其因交通事故所致右股骨内侧髁骨骺撕裂性骨折、右胫骨骨骺隐匿性骨折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甘雅丽伤残程度评定为X(十)级伤残。为此,其用去鉴定费700元。

  另查明,甘雅丽出生于2006年4月12日,其父亲甘成于2011年2月4日已病故,其出生后一直跟随其母亲田婷在贵港市港北区七里桥路某小区居住、生活。李保国是广西贵港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共汽车公司)的雇佣司机,其驾驶的公共汽车在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其中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金额30万元,不计免赔率。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公共汽车公司、保险公司分别向甘雅丽支付了24700元、10000元。

  因与公共汽车公司、保险公司对于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原告甘雅丽遂将公共汽车公司及其司机李保国、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合计131133.62元。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先予赔偿,不足部分按比例承担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告甘雅丽主要是因为与其共同拥挤欲登上公共汽车的无名氏将其挤倒,从而导致原告甘雅丽的右腿被公共汽车碾压到,故该无名氏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保国作为公共汽车公司的司机在看见众多乘客拥挤欲登上公共汽车的情况下,没有尽到安全谨慎驾驶的义务,在原告被拥挤摔倒后未能及时停车,导致公共汽车的车轮碾压到原告甘雅丽的右腿,故被告李保国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甘雅丽作为要搭乘公共汽车的乘客,其不在公车站牌停靠站上等待公共汽车靠站后上车,而是与其他乘客拥挤在一起小跑跟着行驶中的公共汽车移动,从而导致了危险的发生。故原告甘雅丽的乘车行为也存在着过错,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李保国是被告公共汽车公司的雇佣司机,其驾驶车辆属于履行职责行为,本案涉及的公共汽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对于原告甘雅丽的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法院结合事故各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应由无名氏、被告公共汽车公司、原告甘雅丽按6:2:2比例分担。对于被告公共汽车公司应承担的部分,亦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无名氏应承担的部分,原告可待无名氏归案后,再依法向其主张。

  法院参照《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核定原告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36379.62元;2、护理费为14010.44元(38741元/年÷365天×132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200元(100元/天×42天);4、营养费2000元;5、残疾赔偿金为49338元 (24669元/年×20年×10%);6、精神抚慰金1000元。7、交通费800元。上述损失合计107728.06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81664.36元。对于鉴定费700元,因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故该款应由被告公共汽车公司承担140元(700元×20%),对于被告公共汽车公司已支付24700元减去其应承担的鉴定费140元,超出的24560元视为其替被告保险公司垫付,再减去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尚需赔偿原告47104.36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甘雅丽赔偿经济损失47104.36元。

  宣判后,原告甘雅丽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事故凸显出小学生安全候车意识薄弱的问题。对于小学生安全乘车的问题,应坚持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共同进行。首先家长应起到模范作用,外出乘坐公交车时要等车停稳再上车,不要为了占座位而跟着车跑。其次,学校应继续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同时,社会对未成年人乘车应给予更多关注和爱护。而作为公交车公司一方,司机停靠车辆时要加强观察,在学生上车点车辆慢行。同时,对于公交车停靠点,应划分出乘客排队候车区,促使乘客自觉排队上车。(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陈拥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