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一70后男子曾因盗窃被判过刑,但其出狱后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又重操旧业,结果再次将自己送进监狱。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朝汉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责令被告人黄朝汉与黄福原共同退赔给烤肉店人民币1.2万元。
2015年8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朝汉伙同黄福原(已判刑)携带作案工具到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唐人街一家烤肉店,以撬窗方式进入烤肉店内实施盗窃,盗得保险柜内现金人民币12000元,所得赃款由二人平分。
另查明,被告人黄朝汉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9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5年5月9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朝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朝汉在共同盗窃犯罪中,与同伙分工合作,互相配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朝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朝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