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5日下午,被害人黄标及其父亲黄福东在家里使用碾米机时发生触电,两人不幸当场死亡。受害人家属认为碾米机存在质量问题,遂将该碾米机的销售商以及生产商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60余万元。近日,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法官做调解工作,该起触电事故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5年2月12日,受害人黄福东在被告某农机经营部购买了一台由被告某机械公司生产的小型碾米机,由该经营部的经营者覃某负责送货上门并负责安装。2015年4月5日下午3点30分左右,黄标及其父亲黄福东在第二次使用该碾米机碾米时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贵港市港北区庆丰卫生院、贵港市急救中心、贵港市公安局庆丰派出所、贵港市港北区安监局的工作人员到场施救、调查处理。2015年4月5日贵港市急救中心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黄标的死亡原因为电击伤。2015年4月17日贵港市港北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到事故现场勘查和现场开机实验,发现当接通电源机器转动时,使用测电笔测试,碾米机机身显示漏电,电动机冒烟。2015年4月22日,贵港市港北区安监局出具《庆丰镇都炉村都兰屯小型碾米机“4·5”触电死亡事故初步调查情况答复》,认为该事故不属生产安全事故,涉案小型碾米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或安装和使用的环境、方法是否规范正确,已超出该局职能范围,请申请其他相关部门及其领域的技术专家进行鉴定。另外,被告某农机经营部在安装涉案碾米机时未按厂家的安装规范安装接地装置,也未安装独立电路。黄标的家属认为涉案碾米机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装错误导致漏电从而引发本次事故,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因黄标及其父亲黄福东死亡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31748.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受理后,从化解纠纷目的出发,办案法官决定采取调解方式处理。庭审中,法官积极做被告某农机经营部以及某机械公司的思想工作。最后,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农机经营部及某机械公司共同赔偿受害人黄标的家属经济损失40万元。至此,一起备受关注的触电死亡事故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