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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专吃“窝边草” 盗窃同村村民钱财获缓刑
作者:黄丽丽 周小杨  发布时间:2016-09-28 16:19:21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可一名16岁的少年为了不劳而获,竟专门盗窃同村村民家中的钱财并挥霍一空,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宁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6年6月5日13时许,被告人杨宁窜到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延塘村白屋屯杨某冠家中,进入杨某冠母亲黄某娇的房间,用一把铁锤撬开黄某娇的衣柜,盗走黄某娇放在衣柜内的两本存折。得手后,被告人杨宁到桂平市石龙镇农业银行欲盗领存折里的钱,但因不知道存折的密码未果,遂将存折丢弃。

  同日14时许,被告人杨宁从桂平市石龙镇回来后,又窜到港北区庆丰镇延塘村白屋屯杨某满家中,用一把铁锤撬开杨某满母亲黄某兰的房间,因未发现值钱的物品和现金后逃离现场。

  同日15时许,被告人杨宁又窜到港北区庆丰镇延塘村白屋屯杨某通家中,用一把螺丝批撬开杨某通母亲覃某的房间,将覃某放在小木箱子里的现金人民币880元盗走。所得款项被被告人杨宁挥霍殆尽。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宁的家属代其退赔覃某人民币880元。被害人黄某娇、黄某兰、覃某对被告人杨宁的行为表示谅解。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了解到杨宁出生于农民家庭,父亲在家务农,偶尔打点零工,母亲在广东打工,其有一个哥哥、一个姐姐,均在广东打工,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杨宁是某中学的初三学生,老师反映其学习成绩较差,有时候上课睡觉,甚至会爬墙出学校逃课。但其性格不错,平时在家会帮家里人干农活。本案案发后被公安民警到学校将其抓获归案,后被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宁在实施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第一、二起盗窃中,被告人杨宁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宁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杨宁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庭审查明被告人杨宁的成长经历,剖析杨宁走上犯罪道路的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贪图享乐,自律性不强,才走上犯罪道路。希望杨宁能吸取教训,深刻反省,真诚悔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继续完成学业,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根据被告人杨宁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杨宁宣告缓刑。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未成年人杨宁系化名)
责任编辑:黄丽丽 周小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