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司机驾驶车辆经过凹凸路面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使车辆严重颠簸进而造成乘客身体受伤。乘客遂将客车司机、客车登记所有人、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1万余元。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郑芳经济损失104593元。
2016年2月24日18时,司机杨生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搭载郑芳(乘客)由大圩乐堂村往大圩街方向行驶,至大圩乐堂村路段,司机杨生驾驶车辆经过凹凸路面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使车辆严重颠簸,造成车上乘客郑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当天,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杨生负本事故全部责任,乘客郑芳不负本次交通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郑芳于2016年2月25日到贵港汉明骨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为此花去医疗费330元。2016年2月26日,郑芳被送往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医生诊断为:1、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2、腰背部软组织挫伤;3、腰4/5腰5/骶1椎间盘突出;4、脂肪肝;5、血脂代谢异常;6、上呼吸道感染;7、肺炎。住院医嘱留陪护1人,郑芳住院期间由其儿女进行护理。2016年4月5日郑芳病情好转办理出院,其住院39天期间花去医疗费共计42943.55元。出院医嘱:加强营养,全休2个月。出院后,郑芳经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其因交通事故所致第一腰椎体爆裂(粉碎)性骨折伤残被评定为IX(九)级伤残。为此,郑芳花去鉴定费700元。
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生是该公司的聘用司机,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座)责任限额为400000元。因双方就郑芳的经济损失协商不成,郑芳遂将司机杨生、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经济损失有:医疗费43273.6元、误工费7416元,护理费15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交通费800元,伤残赔偿金30260元,精神抚慰金7000元,营养费200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110949.6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杨生、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郑芳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10949.6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予以释明,原告郑芳确定在本案中以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是被告杨生违章驾驶所致,交警部门据此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程序合法、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确认。虽然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但因原告郑芳在本案中以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负赔偿责任。被告杨生作为被告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聘用司机,其驾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原告郑芳合理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原、被告的主张,参照2015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核定如下:1、医疗费43273.55元;2、误工费,原告郑芳属农村居民,其在本次事故发生时年龄为59岁,按农林牧渔业标准及误工天数为99天(住院39天 全休60天)共计7342.55元;3、护理费,原告郑芳住院期间(39天)由其儿女进行护理,其儿子温宾就职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8日至4月5日温宾向该公司请假回贵港陪护原告郑芳(36天),其从2015年11月份至2016年3月份(四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经计算为9245.33元。其余3天原告郑芳由其女儿温紫进行护理,其女儿日常工作为在家务农。故护理费经计算为11316.9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5、交通费600元;6、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郑芳的伤残等级,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的赔偿系数计算该项赔偿为30260元;7、鉴定费700元;8、营养费12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上述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4593元,应由被告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予以赔偿。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郑芳经济损失104593元。(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