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9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了黎某等四人迁出坐落在贵港市备战路原贵港市天鹅茶叶有限公司宿舍四案,强制被执行人迁出已被征收的四处房屋,并顺利交付申请执行人。
因对中心城区贵港市日用品配送中心商务区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贵港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5日作出了《关于决定征收贵港市日用品配送中心商务区项目建设范围内房屋的通告》(贵政通[2014]36号),决定对贵港市火车站火车北侧,解放路与新华路交汇处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被征收人黎某等4人座落在贵港市备战路原贵港市天鹅茶叶有限公司宿舍内的四间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房屋是砖混及砖木结构,土地用途为住宅。被征收人黎某等4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也未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贵港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发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于2014年11月21日对黎某等4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黎某等4人对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向自治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自治区政府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维持贵港市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复议决定;黎某等人不服自治区政府的复议决定,向贵港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贵港市中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黎某等4人的诉讼请求;黎某等人仍不服,上诉于自治区高院,自治区高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黎某等4人的上诉。
2016年2月1日,贵港市政府向黎某等人发出《履行房屋征收决定催告书》,要求他们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已被依法征收的房屋并搬迁完毕。但是催告期限届满,黎某等4人仍未履行义务。贵港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21日向港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港北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黎某等4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发出《公告》,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2016年6月17日前自行搬迁。
在此期间,该院执行法官多次主持协调,做黎某等4人的思想工作,对案件相关的法律政策、经过程序等进行宣传和解释,动员他们自行搬出已被征收的房屋,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但黎某等人态度强硬,对土地补偿期望值过高,提出不切实际的补偿标准,并拒绝搬迁。港北法院经呈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共港北区委政法委批准,决定依法强制执行黎某等4户搬迁出已被依法征收的房屋。
为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院领导予以高度重视,及时制定执行方案,成立执行组织机构,确定具体执行步骤及程序、人员参与、后勤保障等问题,并邀请检察院、纪委、人大、政协等部门到现场监督、见证,以保证案件执行公正、公开。
当天上午7点,港北法院与港北区政法委、当地公安民警、区征拆办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起到达执行现场,对该起案件予以强制执行。港北法院与当地公安干警分工协作,拉好警戒线,执行指挥长谭虹副院长宣布执行开始,并依法宣读强制执行法律文书和执行纪律。在各部门的见证下,法院执行干警进入被执行人房屋,对被执行人黎某等4人房屋内的所有财物进行一一清点、登记造册,并全程拍照和录像,进行证据保存,并由港北区政府相关部门协助将被执行人所有财物分类打包,装车运送至已事先准备好的地点妥善安置。被执行人财物全部搬迁完毕后,谭虹副院长宣布将被征收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随后,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机械进场,对被执行人黎某等4人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当天共强制拆除房屋建筑面积490平米,依法收回土地面积392平米。至此,该案顺利执结,依法将涉案房屋土地交付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