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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被霸占 男子纠集人员殴打物业经理赔钱获刑
作者:黄丽丽 吴升攀  发布时间:2016-10-13 15:57:05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一个体户因停车位被他人占用,遂与小区保安、物业经理发生争执,为泄愤竟纠集人员对物业经理进行殴打,致使物业经理受伤住院,其也因一时的冲动不仅赔偿了物业经理16万余元,还被判了刑,真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蒙某是一名个体户。2015年10月23日2时许,被告人蒙某在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一小区地下停车场,因其小车停车位被他人停放摩托车而与该小区保安谭某发生争执。谭某遂叫该小区物业经理甘某来处理。甘某来到地下停车场后,蒙某又与甘某发生了争执,甘某就用手打了蒙某头部一拳,随即两人相互推拉起来。之后被告人蒙某打电话叫莫某伟(另案处理)过来教训甘某。大约过了10分钟,莫某伟伙同两名青年手持刀,铁棍等凶器来到地下停车场,在蒙某指认甘某后,即对甘某进行殴打,致甘某多发骨折(左肱骨外侧髁、桡骨小头、尺骨近端、腓骨头、胫骨外缘骨折)、左尺神经、左腓总神经断裂、左肘关节半脱位、全身多处肌肉裂伤。经鉴定,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蒙某及时拨打电话报120,积极救治被害人,并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某受伤后,先后二次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第一次住院医疗费为人民币68906.6元,已由被告人蒙某全额支付;第二次住院医疗费为人民币4914.51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甘某和被告人蒙某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蒙某除了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某第一次住院医疗费人民币68906.6元外,再一次性赔偿甘某第二次住院及后续住院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及其他损失共人民币100000元(该款项已交至法院),甘显福对蒙某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蒙某提出犯意,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蒙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蒙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丽丽 吴升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