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招揽生意,贵港一家酒吧老板竟容留他人在酒吧里吸毒,并安排服务员为他们提供吸毒工具,最终被公安机关“一锅端”。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苏盛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李少云、魏彩红、李永添、廖柳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5年8月份,被告人苏盛彪开始接手经营贵港市港北区一家酒吧,为了招揽客人,苏盛彪容留他人在该酒吧包厢里面吸食毒品。被告人魏彩红、李永添、廖柳科、李少云是酒吧服务员,在明知酒吧容留他人在包厢吸食毒品的情况下,仍然帮助苏盛彪向包厢内的客人提供碟子、吸管等用于吸毒。2016年1月7日凌晨,公安机关在该酒吧的唐朝包厢、总统2包厢、总统3包厢、总统1包厢、共和国包厢、现代包厢、21世纪包厢、金沙包厢、时光包厢抓获吸毒人员101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盛彪、李少云、魏彩红、李永添、廖柳科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盛彪作为酒吧的老板,积极提供场所和吸毒工具容留他人吸毒,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少云、魏彩红、李永添、廖柳科作为酒吧的服务员,协助容留他人吸毒,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苏盛彪、李少云、魏彩红、李永添、廖柳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苏盛彪是初犯,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苏盛彪容留他人吸毒人数众多,时间较长,不属初犯,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性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此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苏盛彪、李少云、魏彩红、李永添、廖柳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