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家庭相处之道也是如此。可贵港市一名妇女因不满公公不让送大米的熟人进家门,遂对公公进行指责谩骂进而大打出手,导致公公左手骨折,不仅影响了家庭的和气还挨赔钱。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黄琳赔偿原告李平各项经济损失5660.24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平(化名)与被告黄琳(化名)系翁媳关系,双方居住同一幢楼房,已分炊。2015年11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黄琳的一个熟人送些大米给被告,原告不让进家门,被告闻声后对原告谩骂,从而引起双方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二人拿起木棍对打,导致双方的左手损伤。事后,原告李平被送至贵港市中西结合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示指中节指骨骨折。原告共住院6天,于2015年11月22日出院。2015年11月20日,原告向贵港市公安局石羊塘派出所报案,后经鉴定原告的损伤为轻微伤,故石羊塘派出所不予立案处理。为此,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参照《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法院确认原告因本次事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医疗费8116.9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3、护理费636.83元;4、交通费80元。上述四项合计9433.74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不让被告的熟人进家门送大米是有不妥之处,被告对此应冷静、理智处理,但是被告却未能克制自己的情绪,对原告进行指责谩骂,从而引起双方争吵,并同时拿起木棍对打,最终导致二人左手受到损伤。被告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不让被告的熟人进家门送大米,是引起争吵的主要原因,并且其在争吵中也拿木棍打被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法院根据本案案情况,确认被告承担60%赔偿责任,原告自负40%责任。经法院核定,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住院造成的经济损失为9433.74元。据此,被告应赔偿原告5660.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