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男子偷狗败露暴力拒捕 盗窃变抢劫获刑2年
作者:黄丽丽 廖冬瑜  发布时间:2016-10-27 10:10:52 打印 字号: | |
  贵港一名40岁男子在偷狗时被狗的主人发现,为求脱身,他当场使用辣椒水朝狗的主人喷射,并与狗的主人扭打在一起,最终犯罪性质转化为抢劫罪。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李平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作案工具尖刀一把、喷射防卫器一瓶、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李平才携带1把尖刀,1瓶喷射防卫器驾驶摩托车到贵港市港北区南平路木必村,在一条小路上发现了1只黑狗,遂用事先准备好的1小块氰化钠(用1只鸭屁股包裹)投放给该黑狗食用,将黑狗毒倒后用袋子装好正欲逃离时,被黑狗的主人蒙某发现。被告人李平才为抗拒抓捕,掏出喷射防卫器向蒙某边喷射边逃跑,逃至村口的一条小路时被村民蒙某发拦住去路,被告人李平才又持喷射防卫器朝蒙某发喷射,并欲骑上摩托车逃跑,蒙某发将摩托车推倒后与被告人李平才展开搏斗。随后蒙某、蒙某廷等人陆续赶到,被告人李平才又和蒙某、蒙某发、蒙某廷扭打在一起,最后被制服按倒在地。

  庭审中,被告人李平才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盗窃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平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携带凶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平才未劫得财物,也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平才到案后均能如实、稳定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平才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盗窃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蒙某的陈述、证人蒙某发、蒙某廷的证言及被告人李平才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证实被告人李平才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催泪喷射器相威胁,并与追赶其的群众扭打,其行为已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对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丽丽 廖冬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