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15岁的花季少女,本应和同龄人一样在象牙塔里享受青春岁月,可她却因叛逆、厌学以及交友不慎,使她偏离了正道,走上犯罪道路。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多次向他人出售毒品。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朱子欣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9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朱子欣(化名)系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人,平时不太接受父母的管教,其因贪玩调皮、无心读书初中未毕业便辍学,后在广东番禺、贵港等地打工,很少回家,由于交友不慎及经常出入酒吧等娱乐场所,逐渐染上毒品,遂走上了贩毒的道路。
2015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子欣在贵港市港北区一家酒吧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K粉”贩卖给甘某。
2015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子欣在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某小区中国农业银行门前以人民币7800元的价格将20包新型毒品“奶茶”贩卖给甘某。
2015年11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朱子欣在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某小区中国农业银行门前以人民币900的价格将两瓶净重共28.86克的含有甲基苯丙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成分的毒品“神仙水”贩卖给甘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子欣明知是毒品仍非法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朱子欣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子欣多次贩毒,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子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理。结合被告人朱子欣的成长经历,剖析朱子欣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朱子欣过早脱离学校、缺乏教育,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加之交友不慎,沾染毒品,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希望朱子欣能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诚心悔改,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掌握一技之长以谋生,将来做一个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公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