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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伴入户偷油偷谷变卖获刑8个月
作者:黄丽丽 黄聪  发布时间:2016-11-18 14:34:28 打印 字号: | |
  90后男子伙同他人先后两次到同一户村民家中盗窃,后将盗窃得来的花生油、稻谷等粮食变卖,所得赃款供自己挥霍。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姜山朝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1992年出生的姜山朝系广西宜州市人,无业,终日游手好闲,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3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后因无钱花销,便与他人密谋盗窃村民家中粮食变卖换钱。2015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姜山朝伙同蒙某某(另案处理)窜入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大仁村下寨屯李某家中盗窃了价值人民币660元的两缸花生油。同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姜山朝又伙同蒙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再次窜入李某家中盗窃了价值人民币330元的两包稻谷。后姜山朝等人将盗得的部分花生油、稻谷销赃得款人民币57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姜山朝的家属代其赔偿给李某人民币1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山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姜山朝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姜山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山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退赔失主经济损失,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理。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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