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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连抢三人被抓获刑4年
作者:黄丽丽 廖冬瑜  发布时间:2016-12-14 15:37:40 打印 字号: | |
  贵港一名青年男子从朋友家喝酒出来后心生歹念,连续抢劫三人,最终被公安民警抓获。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柯磊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6年4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柯磊在贵港市一小区朋友家喝酒出来,当其走到小区2栋2单元楼梯口的时候,恰好看到背着背包的廖某经过,遂上前抢包。因遭到廖某的反抗,被告人陈柯磊即击打廖某头部,将廖某连人带包拉倒在地,并抓住背包将廖某拖行几米,致廖某右手手肘处擦伤。后因群众赶到,被告人陈柯磊没抢到包就往小区外的江北西路逃跑。当被告人陈柯磊逃跑到江北西路贵港市公交车公司旁边的便利店门前时,看见黄某坐在1辆凯美顺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上喝水,便从后面把黄某推倒在地,致黄某双脚膝盖及手腕、手肘处擦伤,并驾驶抢得的电动车沿江北西路继续逃跑。被告人陈柯磊逃至贵港市江北西路城西加油站往西10多米处时,发现袁某走在公路边,左肩膀上挂有1个挎包,即从后抓住包带抢包,袁某紧抓挎包不放手,被告人陈柯磊驾车将袁某强行拉倒在地并拖行了几米,造成袁某身上多处擦伤。因袁某紧紧拉住挎包,被告人陈柯磊未能将挎包抢走,后被告人陈柯磊被袁某的丈夫吴某连人带车拉倒在地,被告人陈柯磊弃车逃跑。当天晚上,公安人员在贵港市计生委大楼后的巷子将被告人陈柯磊抓获。案发后,公安人员已将上述被抢电动车发还被害人黄某。

  另查明,被告人陈柯磊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27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5月16日刑满释放。

  法庭上,被告人陈柯磊辩称:其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其的行为是抢夺,不是抢劫。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柯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柯磊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柯磊提出其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其的行为是抢夺,不是抢劫。经查,被害人廖某、黄某、袁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害人廖某、袁某的伤情照片及被告人陈柯磊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证实被告人陈柯磊在抢夺过程中,采取殴打、强拉硬拽等暴力方法劫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故被告人陈柯磊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丽丽 廖冬瑜